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执481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1000133540868。
负责人:贾轶昊,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执行人: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神舟四路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UR6RA29。
法定代表人:林传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男,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住西安市新城区XXX村。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顺隆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社理字[2020]3002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理决定合法,并作出(2021)陕0112行审28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金辉·东方铭著X期X标段183.8万元,金辉·东方铭著X期X标段165.7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37351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称已向申请执行人以保函的形式履行完毕。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被执行人确已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决议,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终结执行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终结本院(2021)陕0112执48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启
审判员 贺 诚
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李薇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