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29执1082号
申请人:湖南永佳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金茂悦创新中心。
法定代表人:蒋有清。
委托代理人:黄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高继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9民初61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人湖南永佳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可洪
审判员 金忠友
审判员 范小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伍治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