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佳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350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户籍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会,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云路268号金悦雅苑二期商业14号楼A区405、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4700737D

法定代表人:蒋友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利,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梅芳,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景诗

书 记 员  吴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