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民初350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户籍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会,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云路268号金悦雅苑二期商业14号楼A区405、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4700737D
法定代表人:蒋友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利,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梅芳,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景诗
书 记 员 吴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