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佳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保1835号

申请人:***,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会,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敏,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4700737D

法定代表人:蒋友清,执行董事。

申请人候卫民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鲁0321财保40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