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佳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某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1财保402号

申请人:***,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会,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敏,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云路**金悦雅苑**商业**楼**405、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4700737D

法定代表人:蒋友清,执行董事。

申请人候卫民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