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5民初1078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9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西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四川安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清源北路127号海关楼4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超诉被告西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四川安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四川安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65000元,西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应付工程款及其他款项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16日,被告四川安汉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位于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青春大道与学苑路交汇处的西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楼,实际施工人***与原告签订水电工劳务合同。原告按约履行合同,2015年11月3日,经被告***与原告结算尚欠原告劳务费6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3月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