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申3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才,男,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展坤,山东海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宏安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潍坊市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华路与福寿街交叉口北5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才因与被申请人潍坊市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5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才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错误,二再审被申请人之间是违法分包合同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万兴劳务公司借用东大建设公司的资质,两者之间是挂靠关系,事实认定错误,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理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涉案工程是潍坊**金城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开发方整体发包给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后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又整体转分包给了潍坊市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转包合同无效。涉案所有的工程都是申请人独立施工完成,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市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参与任何工程建设,原判决也认定了再审申请人是实际施工人。潍坊东大建设公司与万兴劳务公司所签订的五份《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明确表明两者之间是分包合同关系。由于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潍坊市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分包合同无效,万兴劳务又违法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了再审申请人,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无效合同中具有重大过错,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潍坊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再审申请人的工程款的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负有直接责任。(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由于原审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从而导致使用法律错误,本案应根《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进行判决,以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利。退一步说,即使原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款为农民工工资,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此,潍坊东大建设也理应承担支付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潍坊市万兴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再审申请人劳务费502139元及利息。再审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21年1月7日开庭审理。二审审理期间,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0)鲁07民终798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本案的上诉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再审申请人自愿撤回上诉,表明其已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可再审申请人在撤回上诉后,直接申请再审,有悖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基本制度,浪费司法资源,规避缴纳二审诉讼费,滥用民事再审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故,从程序上亦应直接予以驳回其再审申请。
综上,**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