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

山东创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星通浩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0470号
原告:山东创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市高新街道办事处会仙四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崔国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春霞,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琪,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通浩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51号楼13层1310。
法定代表人:王国忱。
被告: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强。
原告山东创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星通浩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创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创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星通浩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创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