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

山东创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星通浩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7010号
原告:山东创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高新街道。
法定代表人:崔国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琪,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春霞,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马强。
被告:北京星通浩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忱。
原告山东创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北京星通浩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创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北京星通浩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创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创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北京星通浩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原告山东创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颖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