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0667号
原告:北京航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航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航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航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航科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武 祎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