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

***与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50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14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因卫星制造厂违法剥夺***福利待遇权及知情权,造成***退休金受损,须经济补偿7万元。事实和理由:在2021年10月8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审理裁定(京海人仲字[2021]第15488号)确认***与卫星制造厂在1991年5月-1997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判定卫星制造厂补交该段时间的养老保险,而卫星制造厂未履行判决,所以***将卫星制造厂诉讼到一审法院,而一审法院以不在受理范围为由,不支持***的诉讼请求。***认为一审法院的判罚依据与***的诉求不符,故提出上诉。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卫星制造厂赔偿***1993年1月至1997年3月因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退休金损失70000元;2.请求判令卫星制造厂赔偿***1997年3月至2005年6月未通知***除名造成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退休金损失15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与卫星制造厂于1981年5月至1997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以要求卫星制造厂赔偿退休金损失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2]第49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退休手续事宜所引发的争议,包括退休的审批、退休养老金的核定等问题均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双方当事人产生的争议,实质属于因退休养老金的核算事宜而引发的争议,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对于***的请求,一审法院缺乏受理依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因退休手续事宜所引发的争议,包括退休的办理、审批、退休工龄的核算、退休养老金的核定等问题均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主***制造厂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金,造成其退休金受损,要求卫星制造厂赔偿相应退休金损失。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 妮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印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