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4256号
原告:***,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均系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卫星制造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制造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卫星制造厂赔偿我1993年1月至1997年3月因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退休金损失70000元;2、判令卫星制造厂赔偿我1997年3月至2005年6月未通知我除名造成我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的退休金损失150000元。事实和理由:我于1991年4月经卫星制造厂同意出国旅游3个月,由于在国外受骗,没能在三个月内回单位;1992年至1995年我多次与单位沟通,但是单位以我无故不上班为由不同意我返岗上班;直到2001年9月至2005年10月期间,与家人谈话时我才知道我已于1997年被单位除名,但是单位没有通知我;由于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保且没有通知我,导致我现在退休金损失巨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卫星制造厂于1981年5月至1997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以要求卫星制造厂赔偿退休金损失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不字[2022]第49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对***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退休手续事宜所引发的争议,包括退休的审批、退休养老金的核定等问题均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双方当事人产生的争议,实质属于因退休养老金的核算事宜而引发的争议,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对于***的请求,本院缺乏受理依据,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十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