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4执复41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称石柱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中益乡建峰村双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MASYNJ8U0J。

法定代表人:彭善荣,该公司总经理。

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永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渝澳大道****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4267728D。

法定代表人:叶春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1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64367R。

法定代表人:戴席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复议人石柱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0执异3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柱县人民法院查明,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永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石柱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800万元。石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240执保6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石柱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0万元。

同时查明,2020年7月7日,重庆市永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为被告向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石柱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永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支付欠付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846万余元,石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20)渝0240民初2783号。

石柱县人民法院认为,重庆市永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并作出(2020)渝0240财保44号裁定书和(2020)渝0240执保68号执行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同时,重庆市永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了以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其请求也是要求石柱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在欠付的800万元工程款中直接向重庆市永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至于石柱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所称其对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具有到期应付工程款,重庆市永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以及是否到期等理由,可在(2020)渝0240民初2783号案件审理中进行陈述和辨解。故石柱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石柱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石柱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称:石柱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对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具有到期应付工程款。要求撤销石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40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800万元的冻结

本院审查查明,保全申请人重庆市永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石柱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800万元。石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240执保6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石柱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00万元。石柱县人民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向石柱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送达后要求协助执行。石柱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向石柱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石柱县人民法院在审查保全异议一案过程中,重庆市永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以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均为被告向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柱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永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支付欠付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846万余元,石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20)渝0240民初2783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诉前保全纠纷案件,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前向被保全人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保全申请人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有效的担保,同时提供被保全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证据的情况下,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其对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具有到期应付工程款的意见,经审查认为,诉前财产保全案,只应审查是否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准予保全。而本案石柱县人民法院根据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有效的担保,依法进行诉前保全,并无不当,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石柱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石柱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0执异3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冉江**

审判员  蒲开明

审判员  黄 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