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4449号
原告:***,女,19XX年X月X日生,住重庆市武隆县XXXX,公民身份号码500232XXXX。
被告: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
法定代表人:戴席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钱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媛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