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4990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0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被告: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8713XA。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路**16-11
法定代表人:**建。
原告**与被告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