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0民初4011号 原告:***,男,1964年3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64367R。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地园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费用196586.64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山地园林公司承包了**土家族自治县中益乡建峰村全家院子传统院落修复项目工作。2018年5月22日招收***(木工)为该项目劳动工人,***在该项目工地操作锯台锯木料时切伤左手。经重庆红岭医院治疗,诊断为:1、左手中指末节严重切割高断伤;2、左手环指部分皮肤软组织及甲床缺损伤;3、左手环指末节粗隆骨折伴骨缺损,住院治疗20天。后病情稳定,鉴定为九级伤残。以上事实相关证据佐证。综上,山地园林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处。 山地园林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了(2020)渝05破申3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山地园林公司作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秦 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