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240执异37号
异议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中益乡建峰村双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YNJ8U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澳大道39号1幢1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426772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36号1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8864367R。
法定代表人:戴席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尚劳务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山地园林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地园林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坪民宿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莲花坪民宿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9)渝0240执保178号执行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莲花坪民宿公司称,请求撤销(2019)渝0240执保17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解除对山地园林公司在莲花坪民宿公司的工程款800万元的冻结。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3日,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240执保1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山地园林公司在莲花坪民宿公司的工程款800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年,并向莲花坪民宿公司寄送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其相对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现莲花坪民宿公司对上述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债权必须为清晰、明确且到期应付的债权。事实上,莲花坪民宿公司与山地园林公司之间至今尚未就山地园林公司承建的工程办理结算。目前,莲花坪民宿公司对山地园林公司不具有具体、明确且到期应付的工程款。永尚劳务公司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申请冻结的800万元工程款的依据以及是否清晰、明确且已到期应付。故莲花坪民宿公司认为,(2019)渝0240执保17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山地园林公司在莲花坪民宿公司的工程款800万元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的依据不足,且采取措施所保全的对象并不存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莲花坪民宿公司特申请撤销上述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解除上述冻结措施,望贵院准予。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13日,永尚劳务公司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山地园林公司在莲花坪民宿公司处应领取的工程款800万元,本院作出(2019)渝0240财保119号民事裁定,准予永尚劳务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19)渝0240执保178号执行裁定,冻结山地园林公司在莲花坪民宿公司处应领取的工程款800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年。同时,本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莲花坪民宿公司协助执行:冻结山地园林公司在莲花坪民宿公司的工程款800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年。2019年12月10日,莲花坪民宿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2019)渝0240执保17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年12月13日,永尚劳务公司以莲花坪民宿公司为被告,山地园林公司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审查后于2019年12月18日予以了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永尚劳务公司申请本院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作出(2019)渝0240财保119号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2019)渝0240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作出(2019)渝0240执保178号执行裁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莲花坪民宿公司提出其与山地园林公司之间至今尚未就山地园林公司承建的工程办理结算,莲花坪民宿公司对山地园林公司不具有具体、明确且到期应付的工程款,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于双方未到期债权,人民法院不应当进行保全。对此异议,本院认为,永尚劳务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以莲花坪民宿公司为被告的诉讼,可以明确莲花坪民宿公司的身份不是前述司法解释中的“该他人”而是案涉被告,不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莲花坪民宿公司的异议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恒大莲花坪巴渝民宿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向俊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