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执325号
申请执行人:衡某某新德力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1722561539T。
法定代表人:罗友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宇,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9764714G。
法定代表人:刘为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衡某某新德力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衡某某新德力交通材料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前已履行了全部的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4执3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铭秦
审 判 员 王 彬
审 判 员 王高鹏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