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4财保215号
申请人:江西中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东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61057461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9764714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中路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咸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24330.66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提供了担保。咸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4330.6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