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26民初1231号
原告邢台顺德铁路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任县河头工业区永明地质北邻。
被告临汾市尧都区郑旭矿山物资供应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屯里镇西张堡村。
原告邢台顺德铁路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汾市尧都区郑旭矿山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顺德铁路配件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被告临汾市尧都区郑旭矿山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的具体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邢台顺德铁路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贾增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解立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