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1536号
原告:***德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县河头工业区永明地质北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7575191623。
法定代表人:曲须国,总经理。
被告:山东亚信矿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城街道长白山路3309号(山东神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494472541L。
法定代表人:杨洪臣。
原告***德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亚信矿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2021年4月22日,原告***德铁路配件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铁路配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5元,由***德铁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