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5民初1194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原告***与被告***、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