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1434号
原告:山东潍坊明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开发区福寿东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潘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喜,山东担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健康东街6899号东方.昌大广场3号办公楼101。
法定代表人:王守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东潍坊明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潍坊明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潍坊明翰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潍坊明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山东潍坊明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恩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