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执7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被执行人:潍坊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东方花园****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徐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东方昌大广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守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9)鲁079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潍坊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已履行其付款义务,被执行人潍坊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12月28日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4、2020年12月28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潍坊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表示将履行交款义务,但未实际交款。申请执行人不申请破产清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和处分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9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明泽
审判员 张培泉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