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执7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高新区。

被执行人:潍坊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东方花园****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徐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东方昌大广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守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2019)鲁079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潍坊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已履行其付款义务,被执行人潍坊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0年12月28日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4、2020年12月28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潍坊辰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多次表示将履行交款义务,但未实际交款。申请执行人不申请破产清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已穷尽财产调查和处分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91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明泽

审判员  张培泉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