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辖58号
原告:***,男,1929年11月1日出生,住潍坊市寒亭区。
原告:***,女,1934年8月6日出生,住潍坊市寒亭区。
原告:赵立霞,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住潍坊市寒亭区。
原告:刘宁,男,1983年6月3日出生,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男,1966年3月5日出生,住潍坊市寒亭区。
被告: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食品巷**和鑫城**楼**房。
被告:山东锦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高新二路东规划路以**楼220div>
原告***、***、赵立霞、刘宁与被告***、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山东锦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9月9日9时8分许,在潍坊市寒亭区××路路口处,被告***驾驶电动三轮车逆行与刘林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刘林受伤,刘林经寒亭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无效于2020年9月15日死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00000元,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林系其院退休干警,被告山东锦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负责其院办公楼的物业公司,且被告山东锦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其院全体审判人员回避,其院对该案不宜行使管辖权,报请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刘林系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退休干警,被告山东锦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负责寒亭区人民法院办公楼的物业公司,且被告山东锦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寒亭区人民法院全体审判人员回避,为防止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不必要的怀疑,确保裁判结果的公信力,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寒亭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良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崔福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姚苏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