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某某供用气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02执5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健康东街6899号东方?昌大广场3号办公楼1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鲁07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燃气费40879.05元等。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2023年3月8日、2023年3月14日、2023年4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2023年5月,被执行人履行15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经潍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系统及网控系统查询,2023年3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潍城区××路××号××村宿舍××号楼××,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3月22日至2026年3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3月14日至2024年3月13日)。因案件未能在查封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3、2023年5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3年5月19日,本院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