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02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健康东街6899号东方·昌大广场3号办公楼10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6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