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0703行审44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健康东街6899号东方昌大广场3号办公楼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了本案。
查明,被执行人潍坊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16年7月,擅自占用固堤街道南赵家官庄村耕地460.18平方米圈墙建设燃气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潍国土资行罚字[2016]4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内容为:“责令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60.18平方米土地退还固堤街道南赵家官庄村村民委员会;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30平方米预制地面、院墙和其他设施;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3805.40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被处罚当事人,现法定期限已满,当事人未履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30平方米预制地面、院墙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已对当事人下达履行法定义务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30平方米预制地面、院墙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潍国土资行罚字[2016]4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潍国土资行罚字[2016]4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涉不动产部分,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国土资源局与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固堤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时,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寒亭区固堤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具体实施事宜;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