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6执550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振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塞上江南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06民初1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7240587元(含执行费63287元),未执行标的72405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1、被执行人宁夏塞上江南饭店有限公司名下有大楼一栋,本院已依法预查封上述房屋,但因上述房屋正在建设当中,导致本院暂时无法处置;2、被执行人宁夏塞上江南饭店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名下无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8)宁0106民初10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秦慧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