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5民初10867号
原告:广州振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金隆路26号408、4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594441XN。
法定代表人:宋澄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欢挺,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华,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广州振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振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振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振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振清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古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