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正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榆树市环境保护局与吉林正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吉0182行审61号
申请执行人榆树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榆树市榆西大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闫会学,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该局法制科科长。
被执行人***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树市榆西大街南段农机批发市场1号楼配件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榆树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榆环罚字[2016]48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榆树市环境保护局称,***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一案,我局于2016年12月30日制作了榆环罚字[2016]484号《榆树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由于该单位未及时履行缴纳义务,我局于2017年7月3日制作了榆环催字[2017]043号《榆树市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由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未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下列内容:罚款贰万元整。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向申请执行人榆树市环境保护局报批《正大集团吉林一亿只肉鸡产业化项目-榆树市广隆村33万只笼养鸡养殖示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是榆树市五棵树广隆村正榆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人对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对象也是榆树市五棵树广隆村正榆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人榆树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榆环罚字[2016]48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相关环评文件,以***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违法主体进行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故申请执行人榆树市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树市环境保护局榆环罚字[2016]484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榆树市环境保护局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申家超
人民陪审员  张乙歆
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