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正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2民初738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榆树市向阳镇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波,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继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  铁  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加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