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正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2民初738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榆树市向阳镇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波,榆树市市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继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慧,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榆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  铁  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加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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