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执230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东旭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旭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和解协议不能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武汉东旭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如和解协议未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芦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