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旭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旭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执2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东旭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旭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东旭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王家湾支行账户、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东西湖支行账户的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东旭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王家湾支行账户、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东西湖支行账户中存款15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芦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