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旭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东旭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2民初3018-2号
原告:武汉东旭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华,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平,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东旭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原告武汉东旭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东旭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东旭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3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61,638元,由原告武汉东旭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屠俊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祝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