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民初3861号
原告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协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雄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芳,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显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平,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杜波。
第三人武汉东旭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堤。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永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杜波、第三人武汉东旭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受理后,原告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开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杜波、第三人武汉东旭厦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40元,减半收取17,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20元,由原告武汉三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贾继祠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人民陪审员 周 洁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