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8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公交通监理咨询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修武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修武县七贤大道203号。
法定代表人:*承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修武县交通运输局规划副办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中公交通监理咨询河南有限公司与修武县交通运输局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焦作仲裁委员会(2017)焦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公交通监理咨询河南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仲裁委员会(2017)焦仲裁字第136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都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