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碧水蓝山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碧水蓝山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603民初2137号
原告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碧水蓝山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9元,减半收取计1389.5元,由漳州市龙文佳宝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淑珍 人民陪审员  李景山 人民陪审员  林小红
书 记 员  蔡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