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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康德散热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321民初4号

原告:林州市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大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鹏(系公司项目负责人),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尖扎县。

被告:天津市康德散热器厂,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营盘圈村。

法定代表人:康玉和,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厂副总经理),女,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彤,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州市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康德散热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林州市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州市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州市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9元,减半收取计3459.50元,由林州市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当增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容文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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