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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82民初7403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0月22日生,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市辉县市靖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五龙岭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2162931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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