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82民初7405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3日出生,住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市辉县市靖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五龙岭南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2162931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2019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