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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红旗区洪安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民申39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龙安路15号-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9年1月2日生,住河南省上蔡县,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乡市红旗区洪安租赁站,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107东。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市红旗区洪安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民终2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定于2018年***上午9点对再审申请人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听证询问,并于2018年5月7日向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了传票,该邮件于2018年5月10日被签收。再审申请人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参加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泰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红
审判员焦新慧
审判员周新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