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鹰霖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城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02民初2682号
原告:河南鹰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北段西侧佳田塞纳城欣苑6号楼东单元4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56649381X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城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大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216293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又名***),男,汉族,1967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井区。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4日出生,住汝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鹰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日依法向河南鹰霖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河南鹰霖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河南鹰霖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鹰霖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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