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民初5040号
原告:禹忠强,男,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富国,男,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男,1972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大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2162931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禹忠强与马富国、***、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禹忠强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禹忠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3元,减半收取计5021.5元,由原告禹忠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