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林州市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23执924号之一
被执行人林州市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692162931J,林州市临淇镇人民政府大院一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5民终9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州市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林州市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24×××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5789.5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