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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岚与乌鲁木齐锦丰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0102执1305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鼎丰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446号。
法定代表人:**,乌鲁木齐鼎丰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糜岚,女,回族,无职业,住所地新疆乌苏市北京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2民初字第397号
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鼎丰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160.34元(其中本金3110.34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鼎丰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