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沅江市盛昌劳务有限公司与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80号之一
解保申请人:沅江市盛昌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MA4PDR6MXM。
法定代表人:胡昌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自进,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51700307D。
法定代表人:黄德生,该公司总经理。
    解保申请人沅江市盛昌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1077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15974.3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20)陕0104执保167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续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杭州凤起支行账户壹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915974.3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2月24日。我院于2021年2月3日解除了该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1077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