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9001民初1200号
原告:***,女,193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河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新疆西部绿珠果蔬有限公司退休员工,住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一东路52小区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