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

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永清县红杉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冀1081执异29号
本院在执行永清县红杉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利华能源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天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谢连兴、孙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利华储运与异议人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向工商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经核实,异议人尚有部分转让款未支付。现因被执行人利华储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做出裁定提取部分转让款的强制措施,并无不当。同时,异议人具有协助配合法院的义务。另外,异议人提出被执行人利华储运因与第三方纠纷的违约行为,导致资产评估超过基准日,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款失去依据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异议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原告永清县红杉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华能源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天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谢连兴、孙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1081民初2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利华能源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天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谢连兴、孙河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了(2018)冀1081执28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利华能源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26000000元至霸州市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同时向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送达了(2018)冀1081执286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 又查,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为异议人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 再查,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利华绿原)的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利华能源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绿原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其中被执行人利华储运持有65%的股权。2018年2月10日,被执行人利华储运与异议人天源燃气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即异议人以现金方式收购被执行人利华储运持有的新疆利华绿原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65%的股权。双方协商转让价格为9500万元。 2月13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利华储运支付首期30%的转让款2850万元,随即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利华储运与第三方债务纠纷,被冻结其持有利华绿原2500万元股权。目前,异议人持有利华绿原44.17%股权,占全部交易股权的67.95%;并已向被执行人利华储运支付了2850万元首期股权转让款,占全部拟交易金额的30%,剩余6650万元已止付。 以上事实有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2018)冀1081民初2147号民事调解书、(2018)冀1081执28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等相关证据佐证。
驳回异议人新疆天富天源燃气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朝阳 审 判 员  刘贺强 人民陪审员  刘 帅
书 记 员  王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