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执28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至馨煜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563号335,组织机构代码:MA2802BY1。
法定代表人杨喆。
被执行人浙江***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芙蓉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191476X。
法定代表人孙庆平。
被执行人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浃西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1617388X。
法定代表人高文枢。
被执行人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瑞祥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145506467。
法定代表人唐荣建。
被执行人乐清市三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万岙,组织机构代码:753982723。
法定代表人陈晓萍。
被执行人乐清市万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道土墩塘村,组织机构代码:77645796-4。
法定代表人孙庆平。
申请执行人杭州至馨煜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浙江***工具有限公司、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三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万胜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0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0190343.0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2942元、执行费77590.3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0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工具有限公司、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三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万胜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工具有限公司、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三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万胜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工具有限公司、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三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万胜机械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冻结,但另案在先冻结,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工具有限公司、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三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万胜机械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L××××、浙CU××××、浙C3××××、浙CE××××、浙CL××××、浙CL××××、浙CE××××、浙C1××××、浙CU××××的小型汽车九辆,本院(2018)浙0382执2838号案件进行了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乐清市三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7××××、浙CU××××、浙CE××××、浙CL××××的小型汽车四辆,本院(2018)浙0382执2838号案件进行了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位于乐清市××镇××村(产权证号∶030f25334,土地证号∶1-2008-44-767、1-2008-44-10549),位于乐清市××镇××工业区(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笫208370号,土地证号∶乐政囯用(2015)笫001017号),本院(2018)浙0382执2838号案件进行了查封,但该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目前暂无处置必要;被执行人乐清市万胜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使用权位于乐成镇土墩塘村(土地证号∶1-2007-41-3927),本院(2018)浙0382执2838号案件正在处置。截止2019年06月24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工具有限公司、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三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万胜机械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工具有限公司、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三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万胜机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工具有限公司、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三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万胜机械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工具有限公司、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三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万胜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28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霍文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琼